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08年10月9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成都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成都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高科技成都、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带头落实好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这一全省工作总体取向,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推进高科技成都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智力支持作用,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切实搞好科普教育,为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和灾后重建作贡献。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促进和谐成都建设。
第三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市级学会)、企事业科协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组成。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主张和诉求,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健康学术氛围。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市)县级学会是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开展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活动;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本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主张和诉求等。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细则和各自实际,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承认本细则;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上级科学技术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细则和所在团体章程;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议,参加团体活动,并完成其交办任务;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举办的活动;获得所在团体、基层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建议、主张和诉求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须向所在团体、基层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企事业科协、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直属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试行常任制。
第二十七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决定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选举产生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推荐单位或常务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的主要职权:执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其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可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的主要职权: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决定举行并召集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执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与退出;审议批准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及其组成人员;领导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加入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细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不与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编印科学技术刊物、科学普及资料;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等。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其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的义务:遵守本细则,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执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年检初审等。
第四十一条 市级学会的权利:选举代表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对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按有关规定获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业务活动资助,享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活动场所的优惠服务;有退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自由等。
第四十二条 市级学会退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通讯会员、资深会员、高级会员。
第四十四条 市级学会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和除名处理。
第六章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企事业科协)是企事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推动企事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接受所属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 企事业科协的宗旨:为企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事业员工科技素质服务,为企事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科协的主要任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科普活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等。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第七章 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九条 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 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市)县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协及其所属企事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市)县级学会接受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接受相关市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主要目标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八章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三条 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组织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十四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主要目标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第五十五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倡导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倡导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第九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会费;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资金。
第六十三条 建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六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成都市科协。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成都。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engD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DAST。
第六十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六十七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细则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基层组织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其章程。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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